新闻中心/ news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防爆产品检修注意事项

防爆产品检修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5-03-09      浏览次数:1551

1 一般规定

1.1 检修的原因和目的

a)腐蚀、锈蚀、老化;

b)关键部件机械或电气损坏、损伤;

c)关键部件缺少、遗失;

d)排除安全隐患,增加安全系数。

1.2 修理单位应了解与检修工作有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方面的要求。

1.3 制造厂应采用必要的措施,提供设备使用方面必需的信息:

a)与用途有关的结构特点和进行过的试验;

b)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必要条件。

1.4 用户应了解修理单位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与修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加工设备和人员素质方面的条件。

如用户自己承担设备修理工作,则应了解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1.5 制造厂应提供的检修资料:

a)技术规范;

b)使用性能和使用条件;

c)拆卸和组装说明;

d)限定条件;

e)标志;

f)推荐的检修方法;

g)备件目录,在目录中应标出对设备符合有关标准或合格证有重大影响的备件。

1.6 用户应该保存以往的检修或改造的记录,并允许修理单位参阅。

1.7 对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以下培训:

a)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标志的识别;

b)各种防爆电器设备的特征及性能;

c)防爆电器设备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d)了解防爆电器设备上允许更换的零部件;

e)修理技术;

f)检验技术。

1.8 检修后的重新检验应做到:

a)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但改造的电器设备样机须送防爆检验单位检验;


b)检验经修理后的设备是否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规定;

c)修理后的设备除应进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及绝缘电阻的测量外,还应进行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规定的试验。其绝缘试验的耐压试验值可以为标准耐压值的80%,但更换的绝缘件应为100%。

1.9 修理工作人员应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a)故障检查情况;

b)检修工作的情况说明;

c)所有的检查和试验结果;

d)更换、修复部件的目录;

e)改造说明,电气原理图;

f)修理合格证。

1.10 推荐使用由制造厂提供的零件,修理人员应保证使用的备件与被修理的防爆电器设备相适应。设备的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只能用清单上规定的特殊零件更换。

1.11 修理合格的电气设备,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发给修理合格证。修理合格证至少应包括被修电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标志、修理厂名称及其认可证编号、修理合格编号、日期等。

1.12 修复工作应由经过培训并熟悉该工艺的人员进行。不得带电检修、搬迁防爆电气设备。如采用某些工艺方法时,应按说明书进行。

1.12.1 全部修复情况应该记录,并保留记录,记录应包括:

a)零部件的标记;

b)修复方法;

c)与合格证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详细情况;

d)日期;

e)进行修复的单位名称。

当采用的修复方法对原防爆性能有疑问时,应该询问制造厂或防爆检验单位。

1.12.2 下列零件不允许修复,应更换新件:

a)由玻璃、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稳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

b)紧固件;

c)制造厂说明不能进行修复的零件。例如:浇封组件。

d)灯座、整流器和电容器。

1.13 对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时(如果在修理过程中将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主要材料、形状、功能予以改变,则这种“修理"就发生了质的变化,通常称之为“改造"),应制定改造技术文件和图纸,并送防爆检验单位审查。


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改造时,尽量不改造其防爆结构。

与用户商定的改造,涉及到与设备的合格证文件和有关防爆标准不符合时,除应在文件及说明书中说明外,且应去掉设备上原来的防爆铭牌和防爆标志,并将新的防爆性能指标在技术文件和说明书中说明。

1.14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料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该产品原鉴定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如壳体有裂纹,建议用新的相同零件更换;如果发现有小通孔,可以用熔焊焊补。外壳上钻孔属改造,未经检验机构和制造厂同意不得进行。

1.15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的修理:引入装置修理后,不得改变原设备引入方式,且须符合GB3836.1、GB3836.2的有关规定。引入装置中零件的损坏应用相同材料、结构和质量的备件更换,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为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检修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

1.16 防爆电气设备的修复的基本方法:

a)金属喷漆;

b)金属合压法;

c)电镀法;

d)旋转电机定、转子铁芯机加工法;

e)安装套筒法;

f)紧固件的螺孔(加大钻孔-重新攻丝;加大钻孔-堵封-重新攻丝;堵死螺孔-另钻孔-重新攻丝;焊死螺孔-另钻孔-重新攻丝);

g)硬钎焊或熔焊法;

h)重新机加工法。

注意:上述方法的使用还必须同时遵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的补充要求(参见GB3836.13-1997相关要求)。

1.17 连接件(增安型)的修理:可采用原配备件或经检验机构认定的替换件更换。电气设备内部的连接导体的替换件的绝缘、几何尺寸、电参数、耐热性能、机械强度不得低于原水平。连接方法应符合GB3836.3-2000。

2 注意事项

2.1 检修前要明确维修内容,准备好检修工具、材料、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检测用的仪表和仪器;要确认停电检修、确认停电范围并做好停电标记;要分清检修场所的性质、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危险区域的类别。

2.2 在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时,不能采用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具,要用规定的防爆工具,检修时采用的仪表和仪器也需要是防爆型的。

2.3 在条件允许下,尽量将需要检修的防爆电器移离现场进行修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要


确认不会形成爆炸环境条件下*完成。

2.4 在拆卸和组装防爆电器与防爆性能有关的部分时,决不能损坏其他部位的防爆性能。

2.5 检修后再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调试。在恢复电气性能的基础上,保证恢复防爆性能才能投入运行。

3 检修内容

3.1 小修

a)清除设备壳体内外灰尘,污垢;

b)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c)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d)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e)测量隔爆面间隙,检验外壳完好情况;

f)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g)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h)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i)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他缺陷,并进行修理。

3.2 中修

    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a)设备解体检查,*清扫;

b)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c)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d)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e)按规定进行电器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3.3 大修

    除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a)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

b)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

c)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

d)按规定引进电器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

e)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

f)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防锈刷油。

4 建立设备档案

新、老用户均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公司简介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CONTACT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戴东工业区

TEL:0577-62283900

EMAIL:786605267@qq.com
扫码微信联系
版权所有©2024 浙江贝通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4043680号-1   sitemap.xml技术支持:环保在线   管理登陆
Baidu
map